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应急预案管理,现将《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31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传输发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各类突发事件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所针对安全播出是指广播电视节目在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
应急预案所针对网络安全是指与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相连接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设施的安全和本行业内与公网相连接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实施、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各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广播电视系统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主管部门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应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事故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各类突发事件事故,或者针对国家、本省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重要保障期和传统节庆、各类敏感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网络安全、重要设施保护而预先制定的涉及本单位多个部门的工作方案,由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制订,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工作职责,为应对本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各类突发事件事故,或者针对国家、本省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重要保障期和传统节庆、各类敏感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设备设施保护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职能部门制订,报本单位安全播出或网络安全领导机构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的实际需要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网络安全的风险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总体和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各专业实施细则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并做好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切实提高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涉及预案的各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分别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保障资源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发射各类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就可能发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事故特点,识别风险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和整治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保障资源调研。根据本单位实际,全面研究分析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容灾备份系统设备、应急处置力量、技术支撑团队以及相应的其他保障等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安全形势、自然环境特点、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事故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在对本地区安全形势、安保能力、自然环境特点等进行研判基础上,重点对本单位技术系统配置、日常运维管理、安全播出保障、网络安全状况、系统容灾备份、设备设施保护、事件事故处置、人员队伍素质和可援助的技术支撑团队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保障资源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摸底。
第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专项应急预案作好衔接。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根据《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各专业实施细则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总体应急预案,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播出一线保障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突发事件事故的分类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技术咨询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风险分析、监测措施、预防措施、预警分级分类标准,预警发布、解除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分类响应、指挥与协调、事件事故记录和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报告与整改。
(六)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系统设施备份、各类物资储备、应急资金保障和交通通讯、技术支撑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与奖励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发布的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保障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部门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事故的分级分类,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执行。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确定分级响应措施,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组织体系、应急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和应急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原则、应急资源保障、协调配合程序以及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职责等,重点规范本单位的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部门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突发情况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和各类突发性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何应急处置、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保障资源等,重点规范职能部门的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反应、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和要求。
针对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传统节庆活动保障制订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网络安全,尤其是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制订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风险隐患、防范措施、监测预警、异态报告、应急处置、应急援助和应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广播电视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制订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迅速修复及处置人员自我防护等内容。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事故现场处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人员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应急保障等内容,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后,应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专家评审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播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是否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上下游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应急预案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指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无法作出审批鉴定,可委托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部门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安全播出或网络安全领导机构审批。应急预案以审批机构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审批的政府主管部门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专项应急预案,除审批机构留存备案外,应抄送委托机构备案。
(三)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部门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专项应急预案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除了将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以外,还应报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类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应急预案,可按要求报当地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订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内容,由审批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可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战要求,积极参加演练。应急预案涉及多个单位或不同部门的可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有针对性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分别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分别报当地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应急预案演练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台风、雷电、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所在单位,应针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防灾救灾组织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进行评估。应急演练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等,并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演练评估报告应在演练开始20日前和演练结束后20日内报上级或当地政府主管备案。
(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总体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评估报告报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三)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部门演练方案和演练评估报告报送本单位安全播出或网络安全领导机构备案,同时由该领导机构报送当地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覆盖和重要设备、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突发事件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涉及的指挥机构人员、单位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校对核实,发生变动及时变更,并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预案和操作手册变更部分应及时印发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并上报预案审批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分别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修订计划,并上报预案审批机构备案。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播出一线保障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业务培训。鼓励以信息化方式开展相关应急预案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将应急预案业务培训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和普及活动,使各类相关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对需要各类相关人员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可充分利用办公网、宣传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并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印发各类安全播出保障人员。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播出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将应急预案相关处置流程、技术措施、资源保障等进行结构化、数据化处理,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应急队伍、安全保障(包括运维台帐、安全日志、各类备份)和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的信息管理和数据维护更新机制。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当与省、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监测监管和应急调度指挥平台建设相结合,逐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各单位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于应急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性事件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当、应急救援不及时的,根据《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