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推动全省农村应急广播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1-09-08 来源: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分享: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巩固全省农村应急广播体系的建设成果,确保其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能够真正发挥功能作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6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动全省农村应急广播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体系的长效使用和规范管理,由省加强指导、各地立足实际推动。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农村应急广播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农村应急广播纳入当地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应急工作管理机制、应急响应责任机制、日常运维保障机制,合力推进形成全省统一布局的以市县为中心、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基础的农村应急广播体系服务格局。
(二)属地为主,因地制宜。各地要立足于“以使用促进管理、以管理推动使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使用办法,加快实现应急工作规范及操作流程具体化、应急信息共享及发布审核制度化、人员配备及工作场地专门化,确保农村应急广播使用和管理“两不误两促进”。农村应急广播日常运维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各地也可立足实际,通过合理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三)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各地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要求,推动农村应急广播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各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为推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应急广播使用和管理的行政监管工作;各建设单位(广电播出机构或网络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台网)承担农村应急广播的日常运维工作。
二、工作任务
各地要通过农村应急广播,重点做好战时应急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同时也要做好平时日常宣传和知识普及。各地要围绕确保有效使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规范管理。
(一)加强应急预警发布。农村应急广播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重要发布渠道,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16号)要求,做好农村应急广播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对接,尽快在市、县级农村应急广播平台完成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直达式发布系统的建设和部署,实现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直接推送、即插即播、快速发布、广泛传播。
(二)提升对农节目质量。农村应急广播要按照“平战结合”要求开展使用,切实做到平时对农服务、战时应急发布。要根据当地农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办好对农广播节目,明确播出时间,确保播出常态化。对农节目内容要符合上级宣传工作相关要求,特别要增强服务针对性,加强政策政务宣讲、防汛防台和防御地质灾害宣传、科技知识普及、生产生活信息、乡土文化文艺等,积极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使农村应急广播成为广受基层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喜爱的“百事通”。
(三)推动部门协同使用。要指导推动民政、水利(防汛)、国土资源、气象、人防、农业、林业、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防范处理邪教办、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积极使用农村应急广播开展社会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广电部门和台网要主动加强对接,了解不同部门和乡镇的实际需求,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媒体融合发展的新思维,创新服务思路,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推动农村应急广播的长效使用,努力将其打造成综合性农村应急服务平台。
(四)完善台网合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台网合作的责任机制和具体流程。广电播出机构播发的应急信息,在通过原有渠道发布的同时,也要通过农村应急广播进行发布。农村应急广播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布广电播出机构编辑的应急信息提供便捷安全通道。各级特别是乡镇级、村级农村应急广播平时要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上级平台的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或更改转播节目,严禁接收传送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规范应急发布流程。各地要立足实际,规范应急发布流程。广电播出机构要在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确保应急信息发布便捷、准确、安全。市、县级平台应急信息发布,须经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领导批准;乡镇级平台应急信息发布,须经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同意;村级平台应急信息发布,须经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同意。启动应急广播时须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指令先播出,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严禁通过农村应急广播发布应急信息,确保应急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六)注重日常运维保障。各地要加大农村应急广播涉及设备和户外杆路、线缆线路的日常运维,认真开展技术巡检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全力确保传输安全畅通。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设备配置,严禁在农村应急广播设备上接挂其它信息传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若确实无法及时排除的,应第一时间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并做好相关记录。户外杆路、线缆线路的日常运维如需委托第三方负责的,应在征得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广电行政部门同意后,签订专门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具体责任,切实保证安全可靠。
(七)明确运维技术指标。严格执行农村应急广播日常运维技术指标,县级、乡镇级、村级平台应急响应时间(是指从接收到外部应急信息开始到平台向下级输出应急信息所需时长)均少于1分钟;县级平台系统数据库须进行定期备份,数据备份间隔不超过7天,备份数据存储时间要求不少于1个月;应急信息实现全自动发布,从接收应急信息、开启农村应急广播通道至终端接收全链路播发时间要在1分钟以内;农村应急广播系统平台、县至乡镇至行政村传输通道、公共应急接收终端的可用度不低于99.99%。
(八)确保场所设备安全。各地要结合工作需要,合理开展农村应急广播站房建设,原则上要求配置相对独立的站房。站房建设应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相关行业标准。广播室门口须加挂“农村应急广播室”标牌。要认真做好农村应急广播平台机房和乡镇广播站、农村广播室的安全防范工作,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出入应急广播场所,严禁将农村应急广播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农村应急广播设备器材要确保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专人操作。若因工作人员变动需交接设备器材的,须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九)强化人员岗位管理。各地要安排熟悉应急广播技术及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设备操作的技术人员负责农村应急广播的日常运维和管理。原则上要求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兼职农村应急广播工作人员。各地要逐步推动农村应急广播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规范化,特别是技术运维人员原则上要求45周岁以下,并达到省计算机应用能力三级水平、持有电工证和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新进事业编制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广电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广电播出机构、网络运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广电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完善落实农村应急广播管理规范和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播出工作规范和处置预案等;应急发布响应预案、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应急广播值班制度、技术维护检修制度、广播室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公文图纸资料管理制度、接收终端管理制度、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同时要逐步建立农村应急广播网络拓扑和接收终端资料管理、功能检测、远程维护及设备器材管理的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农村应急广播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立足当地实际,扎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推动。各地要把推动农村应急广播使用管理作为提升政府现代化综合治理能力和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切实推动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开展大力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农村应急广播给生活生产带来的好处,为推动农村应急广播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开展考核奖惩。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的考核与奖惩办法。通过考核与奖惩机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真正做到农村应急广播有人建设、有人管理、有人维护、有人负责。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