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5月19日
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广电发〔2020〕1号)《省委组织部等关于推进山东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广电发〔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公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以下简称广电公共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以构建地面无线覆盖、应急广播和县级融媒体发展为基础的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广播电视文化权益,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按照部门职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配合省广播电视局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编制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及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支持对象为纳入省级统一规划建设的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发射台站、验收合格的应急广播村村响工程项目和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发射台站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
(二)省级应急广播中心平台建设。
(三)县级应急广播村村响工程建设,与省级平台进行对接的系统升级改造及终端更新。
(四)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发展和媒资平台建设运行。
(五)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的其他项目,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系统的应急演练、灾后重建和融媒体发展等。
第五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1)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和县级应急广播平台传输适配工程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局按照规定另行制定。(2)县级融媒体中心自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源奖励由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各县级融媒体中心提供片源下载量排名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二)政府购买服务。省级应急广播中心平台建设运维项目和县级融媒体中心节目源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由省广播电视局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承担单位。
第六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建设经费。包括发射系统及相关附属系统设施设备的购置费用,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招标代理费、评审专家劳务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验收费,应急广播系统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拓展费用。
(二)运行维护经费。包括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系统运行电费,发射机维护材料、备品备件和通风设备、信号源、天馈线、多工器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和节目传输链路租赁费;应急广播平台、传输适配设备、应急广播系统传输链路、接收终端监控及其他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三)媒资库建设管理费。包括全省县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源费、平台管理费和县级融媒体中心自办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源奖励资金。
第七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开支:
(一)机房和技术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值班员宿舍)改扩建等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和房屋修缮。
(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以外的发射系统及其附属系统设备设施改造、维修、运行维护等支出。
(三)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偿还债务、人员经费、业务招待费、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车辆购置费、车辆运行及维修等支出。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编制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申报程序:
(一)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发射台站和应急广播村村响工程建设:
1.每年省广播电视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无线信号发射台站建设任务,应急广播村村响工程建设任务等内容。
2.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3.省直有关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广播电视局。
(二)县级融媒体中心片源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在征求县级融媒体中心意见基础上确定下一年供片任务,省广播电视局以购买服务形式组织实施。
(三)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维费和县级融媒体中心提供片源奖励,按省广播电视局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广电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广电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下达至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按时限完成。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
第十五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广电行政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绩效目标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广播电视局按规定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时将自评及重点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可根据情况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实施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专款专用,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广电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能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政府采购、绩效目标、绩效信息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电公共服务资金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满足工程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省广播电视局对发射机、天馈线系统、电源系统和传输适配设备等组织集中采购,并督促中标厂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期供货和安装调试。其他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各实施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广电公共服务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上报省广播电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广电公共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广电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