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芜湖、马鞍山市广播电视台,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 8月5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保障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与决策支持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广播电视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含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是指广播电视部门为满足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广播电视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
第五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加强对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依法科学开展统计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将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依托国家广电总局统计信息报送及管理系统,提高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统计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确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明确统计职能机构,指定统计人员,完成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第十条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是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广播电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省局规划财务处是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具体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制定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规划、管理制度、调查任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搜集、整理、审核、上报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对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
(三)管理、利用全省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传递和存储等工作,建立完善全省广播电视统计信息基本数据库;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和提供全省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统计相关信息;
(五) 组织、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六)对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广播电视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二) 完成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统计工作任务,审核并按时向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三)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行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工作;
(四)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本地区广播电视统计信息基本数据库,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和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五)组织本地区广播电视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电视统计工作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及其他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强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库。
第十三条 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许可审查制度、双随机检查等联动推进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广播电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收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有权拒绝、抵制有关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一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必需的基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如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统计数据报送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专项统计调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审核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上报时效性。
第十八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在审核上报网上直报数据后,基层填报单位数据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指定时限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市级汇总单位经对上报数据审核无误后,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指定时限内报省局规划财务处。
第十九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管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制。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全省的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并对数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责任,负责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进行催报、汇总、审核、上报,对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要及时退回,责成基层单位重新填报,对变化较大的数据要督促基层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建立、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单位相关人员依据职责承担如下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第一责任;
(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主要责任;
(三)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省广播电视统计资料由省广播电视局统一管理;地方广播电视统计资料由各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统计资料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布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全省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以省广播电视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地方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同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尚未公布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得公开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依法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搜集和报送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程度等,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对下级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扣压、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七)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九)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十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十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十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十四)在接受统计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6〕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