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印发《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其中广播、电视、影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制播和接收设备等分别纳入“数字内容与媒体”“数字媒体设备制造”“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等分类。这充分体现了广电领域在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中的重要作用。